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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訂定發布「109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財政部表示,我國自105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個人交易之房地如屬新制課稅範圍,應以實際成交價格為基礎計算房地交易所得課稅;個人出售之房屋如非屬新制課稅範圍,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適用舊制之財產交易所得申報課稅。財政部說明,個人出售適用舊制之房屋,未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頒訂標準核定所得額課稅,為利徵納雙方遵循,該部發布「109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與108年度主要差異如下:一、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歸屬房屋之收入按一定比例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109年度經各地區國稅局參考近年個人交易高價住宅之所得稅申報核定情形,該比例由108年度15%調整為17%:(一)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下同)7千萬元以上。(二)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6千萬元以上。(三)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4千萬元以上。二、除前述規定情形外,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詳見附件)計算其所得額者,該比例由各地區國稅局實地調查並按區域適度分級訂定,109年度考量部分地區新建案交易熱絡帶動當地整體房市價量上揚或因所得額標準已多年未調整而與實際交易情形有相當差距等因素,分別調增該等地區之所得額標準1%至5%,以反映地區差異及市場行情。財政部指出,個人109年度出售適用舊制課稅之房屋,始有上開標準之適用,該部業請各地區國稅局加強查核個人出售不動產之財產交易所得,落實租稅公平及居住正義。附「109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及「108年度及109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簡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財政部為賡續鼓勵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並汰舊換新,於110年5月26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租稅優惠措施實施期間延長至115年1月7日,並延續汽車每輛最高減徵5萬元、機車每輛最高減徵4千元。 該分局就本次貨物稅條例及「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修正重點整理如下:(一) 汽車部分:1. 中古汽車(小客車、小貨車及小客貨兩用車)出廠年限由6年以上提高至10年以上。2. 本人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以後報廢或出口自配偶取得之中古汽車者,得將配偶名下登記期間合併計算。(二) 機車部分:1. 取消中古機車「登記滿1年」之限制。2. 放寬中古機車之車籍登記與新購機車之新領牌照登記,不以同一人為限。3. 中古機車之車籍登記與新機車之新領牌照車籍登記之車主如非同一人,應檢附中古機車與新機車車籍登記之車主非同一人聲明書。該分局進一步表示,為顧及修法前、後銜接期間民眾權益及信賴   保護原則,修正條文明定過渡期間從寬認定適用條件如下:(一) 汽車部分:1. 110年1月8日至110年5月27日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中古汽車,如於報廢或出口前6個月內購買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出廠6年。2. 110年5月28日至110年7月7日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中古汽車,如於110年1月7日前且報廢或出口前6個月內購買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出廠6年。(二)機車部分:109.7.8至110.1.7報廢或出口出廠4年且汽缸排氣量150c.c.以下之中古機車,如於110.1.8後且在報廢或出口前6個月內購買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不以同一人及登記滿1年為限。該分局提醒,於110年1月8日至110年7月9日前,符合修正後規定條件者,應自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修正生效日(即110年7月9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Q:開一張二聯發票,發票含稅總金額為288,077元。申報401表會顯示銷售額總計274,359元,稅額13,718元。問題1:申報營所稅時,在01營業收入欄,是要填寫274,359還是288,077?問題2:採用擴大書審申報,在第一頁編號60的課稅所得額,是要填寫自行依法調整後的金額嗎?(帳載結算是虧損,所以自行依法調整成符合擴大書審的純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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