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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日前聯合檢調機關,查獲一宗經營廢棄物清運公司將貨物以小三通方式銷往大陸地區,未取得合法出口報單文件,與境外公司合謀以假交易方式,高報出口單價、製作不實外銷交易文件,向稽徵機關申報核退營業稅款750萬餘元,詐領國庫退稅得逞。案經檢察官以違反商業會計法等規定提起公訴,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該局說明,轄內甲公司從事廢五金、電子零件等產品之進、出口買賣業務,103年至107年間向國內電子零件製造廠商,標購「其他混合五金廢料」並取得合法進項憑證,甲公司將標購貨物利用小三通方式銷往大陸地區,因未能取得合法出口文件,無法申請退還外銷貨物之進項營業稅款,竟聯合境外香港A公司進行假交易,以低價金屬粒料或混合五金產品,混充成高價之電子五金貨物報關出口到境外香港A公司,並製作不實出口文件,據以向國稅局申報出口金額計1億5,482萬餘元。案經海關發現異常通報國稅局查核,國稅局配合檢調機關搜索,查獲甲公司詐領營業稅額750萬餘元;另查獲該公司漏報國內銷售額5,945萬餘元,補徵營業税297萬餘元及裁處罰鍰。中區國稅局強調,現行財稅資訊系統建構完備,內地稅與關稅建立相互通報機制,廠商外銷貨物申報出口如有異常,海關會即時通報國稅局查核,該局呼籲營業人勿心存僥倖,高報出口單價或虛報外銷零稅率銷售額退還進項營業稅款,如經查獲涉有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或以詐術方式詐退稅捐者,除補稅處罰外,將移送檢調機關依法偵辦。 (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運動風氣興盛,國內體育選手在奧運等國際賽事中屢創佳績,選手的表現獲得國人與國際間的肯定,企業界紛紛表示贊助傑出運動員或運動團隊的意願,為鼓勵營利事業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營利事業就符合規定之上開捐贈支出,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且不受金額限制。 該局說明,依據「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營利事業對符合同辦法規定之運動團隊或運動員,所為培養支援或捐贈,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應注意事項如下:一、以下列費用為限:選手營養費、教練指導費、課業輔導費、運動科學支援費、運動防護費、訓練器材裝備費、參賽報名費、移地訓練費、選手零用金及參賽旅運費等費用。二、應於各該捐贈支出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培養支援運動員的相關證明文件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所定應檢附的文件,向主管機關(教育部體育署)申請核發捐贈證明文件。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主管機關核發的證明文件、支出憑證及相關資料,由所轄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數額。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捐助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除可提升企業形象及知名度,亦可作為費用列支,且不受金額限制,惟應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捐贈證明文件,並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超過新臺幣(下同)48萬元者,應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國人透過網路向外國業者購買電子書、影音服務、線上遊戲或網路訂房等電子勞務之交易日益頻繁,為解決稅源流失及國內、外業者不公平競爭等問題,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6條第4款、第28條之1,財政部亦訂定「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自106年5月1日起,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超過48萬元者,應自行或委託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為其報稅之代理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以每2個月為1期,於單月15日內按期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上述修正之營業稅法,僅限於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情形,方屬應向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如向我國銷售貨物,係於貨物自國外進口時由海關代徵營業稅,又如銷售電子勞務之對象為公司、商號、機關、團體等非境內自然人,除符合營業稅法第36條之1者外,由購買國外電子勞務之公司、商號、機關、團體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亦即該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非屬營業稅法所定納稅義務人,無須向我國辦理稅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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