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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日後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稱「請求權時效」依民法第125條至第127條規定,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如為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等債權,請求權時效為5年,如屬銷售商品之代價、動產租金及代墊款等,請求權時效則為2年。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帳列應付費用600萬元,經該局查得甲公司應付費用之明細帳記載應付利息100萬元、應付租金200萬元、應付退職金300萬元均屬102年相關費用,因甲公司在申報該年度結算申報時已認列相關費用,惟逾5年請求權時效仍未給付,且無民法第129條規定消滅時效中斷之情事,該局乃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將600萬元之應付未付費用全數轉列為107年度之其他收入,補徵稅款12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檢視應付款項,如已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即應轉列為時效消滅年度之其他收入,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

Q:申報營所稅時預付費用的部分估錯的話有關係嗎? 費用橫跨109-110但我沒有按照跨年度比例借其他費用以及預付費用,直接整筆入預付費用

Q:會計師您好, 請問若員工於110年度申請公司電腦補助,公司已為他申報110年度薪資所得, 但公司有條件是若此員工未待滿1年,則須依照比例退還補助款項, 請問稅務申報公司該如何處理後續退回部分? 又,若申報員工薪資所得與退還款項時點跨年度該如何處理? 感謝會計師撥冗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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