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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如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若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之起徵點(銷售貨物已達8萬元;銷售勞務達4萬元),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稅籍登記,依法報繳營業稅。  

 

 

Q:公司時常聘請臨時工讀生(工作天數1-4天),接下來想要每日提供$100當作餐費 1、若公司每天提供$100給工讀生當餐費,需要把加總金額列入該名工讀生的薪資所得嗎?還是超過$2,400限額才需要列入薪資所得呢? 2、臨時工讀生的餐費入帳要入哪一個會計科目比較妥當呢?伙食費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接到A公司電話訽問,其因對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額及罰鍰有疑義,已依法申請復查,為何其名下不動產仍被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禁止財產處分作業處理原則第3點第1款規定及財政部65年12月31日台財稅第38474號函釋意旨,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後仍未繳納者,屬欠繳之應納稅捐,縱然已經申請復查,該局仍得在不違反比例原則下,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A公司收到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裁處罰鍰繳款書,合計應納金額新臺幣900萬餘元,雖已依法申請復查,惟逾限繳日期仍未繳納,該局為保全租稅債權,就A公司名下不動產,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加二成;房屋按稅捐稽徵機關核計之房屋現值加二成估算,扣除其已設定之抵押權數額,就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地政機關辦理禁止財產處分登記,並以書面通知A公司。因A公司認為已就核定稅額及罰鍰,依法申請復查,其名下不動產不應遭受禁止財產處分,惟禁止財產處分屬稅捐保全程序,經與A公司溝通後,A公司為免影響其向銀行申請貸款之核准及額度,提供足額擔保,該局立即辦理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依法應納之稅捐,雖申請復查,若逾期未繳納,仍屬欠繳應納稅捐,應於繳納期限內繳納或提供相當財產之擔保,以免名下財產遭到禁止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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