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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政府為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及改善空污的政策目標,近年來發布多項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個人、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購買節能電器)、第12條之5(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換購新車)或第12條之6(報廢老舊大型車換購新大型車)規定之貨物,所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之稅額,屬購買該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該局進一步表示,財政部於109年7月9日發布令釋明定,依上開貨物稅條例規定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個人買受人無所得課稅問題,而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購買該等貨物如列為固定資產,該退稅款應自資產成本減除,按減除後之帳面金額計提折舊;該等貨物如列為當年度費用,該退稅款應作為當年度費用之減項。如於購買次年度才申請退稅,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固定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又該貨物如以費用列帳者,該退稅款應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8月10日同時報廢舊小客車並完成新車領牌登記,其新車取得成本為150萬元,帳列固定資產,耐用年數5年,預估殘值25萬元,甲公司如於109年8月10日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5萬元,該退稅額應自資產成本減除,於辦理109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新車的成本150萬元減除減徵貨物稅5萬元,再減除預估殘值25萬元後之金額,按耐用年數5年計提折舊。但如甲公司於110年1月4日才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則自該申請日(110年1月4日)起應依新車未折減餘額139.6萬元(成本150萬元-109年度已提列折舊10.4萬元)減除減徵貨物稅5萬元,再減除預估殘值25萬元後之金額,按剩餘耐用年數4年7個月計提折舊。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依貨物稅條例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時,應注意將退稅額列為成本或費用之減項,以正確計算當年度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未分配盈餘,列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須帳載以前各年度合計有累積虧損並經實際彌補,以符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所指「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本期稅後純益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累積虧損數額。而累積虧損之彌補,依公司法第20條、第228條及第230條規定,營利事業應向股東會提出虧損撥補議案,並經股東會議決之程序為之。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帳列累積虧損272萬餘元,該金額係甲公司帳列104年12月31日以前之累積盈餘404萬餘元加計105年稅後損益負676萬餘元之合計數。惟甲公司申報106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卻列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676萬餘元,未將104年帳列累積盈餘併入計算實際累積虧損金額,致短漏報106年度未分配盈餘404萬餘元,經按短漏報未分配盈餘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申報未分配盈餘,按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於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各款規定自未分配盈餘減除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因錯誤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而遭到補稅及處罰。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Q:A公司無員工,業務均由集團內其他公司員工代為處理,A公司今年有獲利,依公司法第235條之1及A公司章程規定應提列員工紅利 1.因A公司無員工,是否可不提列員工紅利? 2.若必須提列員工紅利,分配予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所得扣繳申報類別是否為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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