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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姐來電詢問,其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符合列報規定之父親申報為受扶養直系親屬,有關父親因投保各種保險所繳納之保險費,可否申報列舉扣除?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申報列舉保險費扣除額,應注意以下規定:(一)限於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費。(二)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故勞保、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農保、學生平安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含補充保險費)均屬之。(三)非健保保險費須符合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在同一申報戶內之要件,且每人(以被保險人為計算依據)每年扣除限額為24,000元,實際發生之保險費未達24,000元者,就其實際發生額全數扣除。(四)健保保險費並無扣除金額上限,以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者,無須受與被保險人同一申報戶之限制,其保險費仍可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扣除。該局舉例,王小姐以其父親為被保險人,支付年金儲蓄險保險費20,000元及產險公司意外險保險費2,000元,另其父親的健保係以王小姐弟弟之眷屬身分投保且保險費為5,000元,若王小姐申報扶養其父親,則可申報父親的保險費,分別為非健保保險費22,000元(=20,000+2,000)及健保保險費5,000元,合計27,000元。(資料來源: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因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而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為財產交易所得合併申報。一、交易之房屋、土地係個人於103年1月1日之次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受遺贈取得,且該個人及遺贈人持有期間合計在2年以內。二、交易之房屋、土地係遺贈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個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受遺贈取得。國稅局舉例,甲君於103年10月購入A屋,後於104年10月過世前以遺囑將A屋贈與乙君,乙君於105年2月登記取得A屋後,旋於6月出售。乙君105年2月取得A屋至105年6月出售,持有期間雖僅約5個月,但乙君受遺贈取得之A屋係甲君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購入,符合上述第2點規定,故乙君出售A屋的交易所得免申報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僅須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土地部分則免納所得稅。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Q:公司在110年5月收到要國稅局核定108年營所稅要補繳的繳款書並在110年5月20日繳納完成。請問我在分配109年營所稅時是否可以扣除5/20所繳納的稅金再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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