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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土地經政府辦理區段徵收,所有權已歸徵收單位所有,其於領取抵價地前死亡,所遺應領抵價地權利,性質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所稱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並非土地,應依同法第1條規定,申報及課徵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被繼承人王君110年遺產稅申報案件,列報4筆土地公告現值2,206萬元,主張農業用地扣除。經該局發現該4筆土地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所載之所有權人為桃園市政府,查得生前業經桃園市政府辦理區段徵收,且被繼承人王君已申請領回抵價地,並經核定抵價地權利價值4,572萬元,爰將該4筆農業用地改以王君未領取之抵價地權利價值併計遺產課稅,核定補徵遺產稅457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民法第759條規定,土地因徵收之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故被繼承人死亡前被徵收之土地,截至被繼承人死亡日雖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其所有權已歸徵收單位所有,依財政部85年9月11日台財稅第850454736號函釋規定,應將徵收單位核准發給之抵價地權利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呼籲,被繼承人於區段徵收後領回抵價地前死亡,其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應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函所載之權利金額申報為遺產。(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Q:會計師您好,想請問公司於110年12月底支付扶輪社年費10000及捐款10000,但年費及捐款有註明是111年度的費用而且捐款10000的明細有分為5000的餐費及捐獻5000,故想請問此筆捐贈10000扣款應於何時申報,申報金額是否依據收據10000申報還是應拆開列帳。謝謝

南區國稅局表示,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資金匯回專法)自108年8月15日上路來,實施已屆滿1年,隨著第1年優惠稅率截止,自109年8月15日起之第2年仍有10%特別稅率;如個人自境外匯回之資金、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之資金進行實質投資,還可再享有稅率減半的優惠,降低租稅負擔。該局進一步說明,資金匯回專法是因應近期國際經濟情勢轉變,及引導資金回國投資促進產業發展所提供之限時租稅措施,施行期間僅2年,個人或營利事業於第2年申請(109年8月15日至110年8月14日)且在核准期限內將境外資金或境外轉投資收益匯回存入外匯存款專戶者,由受理銀行按稅率10%扣取稅款。臺商資金運用如從事實質投資,可於資金匯回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算1年內,向經濟部申請以該匯回資金從事實質投資,並依規定取具經濟部核發完成證明者,得向國稅局申請退還50%稅款,實質稅率僅有5%,較一般所得稅制適用稅率20%優惠。此外,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從事實質投資者,如同時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之租稅優惠適用要件者,其投資金額還可列入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即享有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該局特別呼籲有意適用資金匯回專法之個人及營利事業,可備妥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或登記地國稅局提出申請,為便利納稅人查詢,該局在官網「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專區項下提供相關資訊,並提供專人諮詢窗口,請臺商把握最後1年黃金期,享有優惠稅率,掌握投資契機,讓境外資金使用效益與稅負均達最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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