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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一. 109年度進貨發票$10,000未稅已於110年2月申報營業稅(111年5月18日提問) 1-1請問:109年進貨發票$10,000未稅,未在109年度申報營所稅是否此筆需踢除 ? 二. 110年10月11日進貨發票$5000未稅已於111年2月申報營業稅(111年5月18日提問) 2-1. 請問是否記帳在110年度10月11日 ? 2-2. 請問111年2月營業稅401申報書與記帳金額會不一樣 ? 2-3. 請問401申報書不用更正是嬤
Q:本公司另有1位隱形合夥人,現行做法是該隱形合夥人之收入若有開發票,則酌收發票稅金5%其餘則由該合夥人收回,這如何做帳,或是是否應加收稅金%數?(工程負責人會有綜所稅問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疫情嚴峻及網路購物的便利性,使網路交易日益活絡,該局提醒在網路上經常銷售商品或勞務的賣家,因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範之營業人,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已辦妥稅籍登記之營業人,如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者,由國稅局按每月查定銷售額乘以稅率1%,按季核定發單課徵營業稅;如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者,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申報。 該局舉例,甲君透過網路平台銷售各式生活用品及食品等,經該局查得自109年2月份起每月銷售額均高達100餘萬元,已符合使用統一發票之標準,惟甲君一直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該局乃就查得資料核定甲君當年度未開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1,500餘萬元,除補徵營業稅額75萬餘元外,並依相關規定裁處罰鍰。其後甲君已辦妥稅籍登記並申請使用雲端發票。 該局呼籲,民眾運用網路平台經常銷售商品或勞務,應自行檢視,如已達應辦稅籍登記標準,請即向營業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及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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