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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土地經政府辦理區段徵收,所有權已歸徵收單位所有,其於領取抵價地前死亡,所遺應領抵價地權利,性質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所稱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並非土地,應依同法第1條規定,申報及課徵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被繼承人王君110年遺產稅申報案件,列報4筆土地公告現值2,206萬元,主張農業用地扣除。經該局發現該4筆土地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所載之所有權人為桃園市政府,查得生前業經桃園市政府辦理區段徵收,且被繼承人王君已申請領回抵價地,並經核定抵價地權利價值4,572萬元,爰將該4筆農業用地改以王君未領取之抵價地權利價值併計遺產課稅,核定補徵遺產稅457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民法第759條規定,土地因徵收之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故被繼承人死亡前被徵收之土地,截至被繼承人死亡日雖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其所有權已歸徵收單位所有,依財政部85年9月11日台財稅第850454736號函釋規定,應將徵收單位核准發給之抵價地權利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呼籲,被繼承人於區段徵收後領回抵價地前死亡,其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應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函所載之權利金額申報為遺產。(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Q:請問會計師:依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95條,固定資產之折舊,應....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若該固定資產已於103年12月31日提畢(已提5年),但留有殘值30,000還留在帳上,因為目前還在使用,請問若要將殘值再補續提如何處理? 1.是將殘值30,000/5年=6,000/年 ,補提104年~108年度,是將全部金額都入在110年度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酬勞員工將其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供員工使用,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並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但是,營業人如於購入貨物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使用,以酬勞員工有關科目全額列帳,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營業人以該貨物無償餽贈員工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甲公司將庫存未能售出之10臺平板電腦,每臺時價新臺幣(下同)20,000元,轉作員工尾牙摸彩獎品,因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甲公司應依時價200,000元開立統一發票。又甲公司另購買20支手機計200,000元,作為尾牙摸彩獎品,因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20支手機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應視為銷售貨物卻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形;或誤將購買酬勞員工貨物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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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簽個好租約-(7)租金以外的負擔說清楚、注意其他包山包海一面倒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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